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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時間:2025-01-15    來源:    作者:儀多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規(guī)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以下簡稱《資質標準》)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海南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第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

第四條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重點園區(qū)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海南省建設項目總概算組成及其他費用計算規(guī)定》,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單位或其他參建單位代為支付。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兩類。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yè)務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省住建廳可根據技術標準的變化和工程質量管理的需要,對《資質標準》中的可選項目和可選參數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yè),檢測能力、人員配備和檢測場所應滿足《資質標準》《專項資質檢測場所配備標準》(附件1)的要求,并具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

 住建廳負責海南省行政區(qū)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檢測機構新設立、資質增項、延續(xù)資質及增加檢測項目或參數,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附件2

(二)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等)。

 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核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資質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后,根據相關規(guī)定組織專家評審,在法定工作時限內完成審查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

第十 檢測機構應有滿足檢測工作所需要的固定場所,設置多個檢測場所的,每個檢測場所應具備所開展檢測活動對應專項資質類別全部必備參數檢測能力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yè),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3項。

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或兩家以上檢測機構,不得同時在同一檢測機構的不同檢測場所任職。

第十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照,資質證書格式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證書有效期是指自檢測機構取得本套證書的首個專項資質時起算,期間檢測機構除延續(xù)、重新核定外,證書有效期不變;重新核定資質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 申請綜合類資質或者資質增項的檢測機構,在申請之日起前年內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行為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申請。

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應當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對其綜合類資質、資質增項或者增加檢測項目或參數的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第十 檢測機構需要延續(xù)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xù)申請。逾期不申請資質延續(xù)的,有效期屆滿后,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對符合資質條件且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無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行為的檢測機構,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xù)5年。

第十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法人證書變更手續(xù)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符合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變更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報告批準人的,應當在變更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符合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檢測機構檢測場所、技術人員、儀器設備等事項發(fā)生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并通過省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yè)監(jiān)管平臺進行信息變更錄入。符合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涉及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在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至資質許可機關下發(fā)符合資質條件的書面決定,檢測機構不得出具受影響檢測參數的檢測報告。

第十 檢測機構合并、重組或改制的,可以承繼前檢測機構的資質,但應按照規(guī)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發(fā)生分立的,原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新設立單位申請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檢測報告批準人員、審核人員和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yè)能力,并通過省住建廳組織的檢測行業(yè)人員知識和專業(yè)能力評價。

十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jiān)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二十 委托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簽訂書面合同。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對于檢測項目中未取得相專項資質的可選參數,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的,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可以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其他的檢測參數不得分包。

第二十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見證人員應當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從施工現場制取,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建設單位委托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取樣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jiān)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jiān)督下現場取樣。

第二十 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不得收取無見證封樣、送檢試樣與委托單不一致的檢測試樣,同時應拒收由材料廠家或供貨商代替送樣人員、見證人員送檢的試樣。

檢測機構應當按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留置已檢試件。

第二十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報告批準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涉及有注冊專業(yè)工程師要求的專項資質檢測項目,出具的檢測報告需相應注冊人員簽名并加蓋執(zhí)業(yè)印章。報告批準人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yè)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二十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yè)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影像資料記錄、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將信息化管理系統接入省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yè)監(jiān)管平臺,保證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檢測機構應在所有試驗場所安裝視頻監(jiān)控設備,監(jiān)控視頻應保證全面覆蓋,無盲區(qū)、無死角。其中收驗樣區(qū)、鋼材力學性能檢驗、混凝土力學性能檢驗、節(jié)能材料及門窗檢測等點位監(jiān)控視頻應實時上傳至省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yè)監(jiān)管平臺。視頻影像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2個月。

檢測機構應保存儀器設備自動采集的檢測數據和圖像,標明存儲路徑,做好安全保護,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

第二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二十七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fā)現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二十八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二十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xù),不得隨意抽撤、涂改,保存期限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檢測機構具有多個檢測場所的,其工作檔案應在委托編號、記錄編號、樣品編號、報告編號前應冠以場所序號或縮略語加以區(qū)別,防止混淆。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條件,可自主或委托有條件的培訓機構對檢測人員定期開展專業(yè)技術培訓,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xù)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三十 省外檢測機構入瓊承擔檢測業(yè)務的,應填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瓊備案表》(附件3)進行備案,在瓊開展檢測活動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要求,并將檢測信息化管理系統接入省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yè)監(jiān)管平臺。省住建廳應對該機構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是否滿足在當地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進行備案審查。

第三十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yè)務;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五)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六)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

1.偽造、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guī)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

2.不按規(guī)定的檢測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

3.不按經確認的檢測方法標準和現場工程實體檢測方案進行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

4.檢測報告中數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被更改的檢測報告;

5.未經檢測就出具的檢測報告

6.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guī)定的應當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測條件;

7.調換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tài)進行檢測的;

8.偽造檢測機構公章檢測專用章,偽造檢測、審核、批準人簽名或者簽發(fā)時間的;

9.以其他形式造假的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

第三十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 省住建廳、市(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 ”等方式開展監(jiān)督檢查。

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二)向檢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yè)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 省住建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抽測。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三十六 省住建廳指導和監(jiān)督全省檢測機構人員知識和專業(yè)能力評價,明確評價標準和內容。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轄區(qū)內檢測機構人員培訓,并加強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住建廳、市(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guī)定,從日??荚u結果、受通報處罰情況、工程檢測費用下浮幅度等情況對工程項目和檢測機構進行差別化管理。

三十八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整改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條件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三十九 省住建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相關單位和人員受到的行政處罰等信息予以公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四十條 省住建廳、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執(zhí)法部門發(fā)現違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海南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處理。

第五章 附  

第四十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試行期3年。2020年2月4日頒布的《海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瓊建質監(jiān)〔2020?1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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