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構使用自動采集設備記錄時,應建立并實施電子記錄的采集、處理、存儲、修改、存檔的文件化程序,在電子采集設備投入使用前應進行功能確認,確保記錄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避免原始數(shù)據(jù)的丟失或變動。
2、機構應依據(jù)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相應的技術標準規(guī)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必要時可按檢驗檢測活動的要求制定作業(yè)指導書和檢驗檢測方案。
3、機構使用非標方法進行檢驗檢測時,應通過合同評審確認使用非標方法的可行性,并通過書面合同征得客戶的同意。
4、機構接收見證試樣時。應對封樣標識、樣品狀態(tài)、見證信息等進行檢查。當對試樣真實性有異議時。應拒絕接收試樣。
5、機構應單獨建立檢驗檢測結果的不合格臺賬。對于涉及結構安全檢驗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的應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的行業(yè)主管部門。
6、涉及結構安全性的檢驗檢測記錄和報告應保存20年。其他檢驗檢測報告與記錄保存期限不應少于6年,電子文件應與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并存檔保存。
7、機構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對業(yè)務受理、數(shù)據(jù)采集、檢驗檢測報告、信息上傳、檔案管理等檢驗檢測活動進行記錄。當系統(tǒng)有變更時,應在實施前進行審批,并形成文件。